Yeo Ashley & Partners · Kuala Lumpur杨子颖律师事务所 · 吉隆坡

AdvisoryforBusiness Longevity.基业长青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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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务所

成长伙伴,也是律师事务所

杨子颖律师事务所是中小企业的成长伙伴,提供企业法律服务、股权架构、融资及合规事项,并结合战略咨询,助力企业稳健成长,守护其根基。

我们将法律、策略与创新融为一体,助创业者在清晰与信心中前行。我们的工作不止于文件起草与合规审查,更延伸至塑造企业长远发展的商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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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景与使命

愿景

成为值得信赖、充满活力的伙伴,助力企业加速成长并守护其根基,让创业者得以在信心与正直中实现长远发展。

使命

以高效与清晰,提供专业、创新的法律与商业方案,助力中小企业稳健扩展,守护创办人与企业架构。

核心价值

问责

以清晰与责任,履行每一份承诺。

创新

将新方法、技术与创造性思维融入法律与商业实践。

正直

以透明、诚实与公正待人处事。

高效

提供清晰、缜密、可执行的成果。

Client-Centric以客为本

将客户的成长与保障置于每项方案的核心。

BuiltForBusinessLongevity

杨子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面向长期增长的现代法律咨询机构。

我们以法律的严谨结合务实的商业咨询,提供清晰、可执行的方案,从股权架构、融资规划,到长远的成长策略。

我们超越模板化的法律服务。每一次合作都将法律意见与商业咨询融为一体,让创办人在同一个团队的陪伴下,完整地推进股权、治理与成长的每一步。

既充满活力,又不失专业;既勇于创新,又稳健可靠。我们与重视法律清晰、战略思考、并志在打造长久企业的创办人与中小企业并肩同行。

为何选择我们

SeniorOwnership资深主导

由资深律师全程主导您的案件,权责清晰,我们对每一项交付负责到底。

Innovation &Technology创新科技

运用现代工具与创新思维,为您打造更精准、更实用、贴合业务的解决方案,而非千篇一律的模板文件。

Integrity &Transparency诚信透明

直率的建议、透明的收费,告诉您该听的真话,而非容易说的客套话。

Speed &Clarity高效清晰

快速响应、清晰交付,让您拿到的建议可立即落地。

Built AroundYour Growth贴合您的成长

每项建议都贴合您当下的发展阶段,既守护当下,也为明天布局。

业务范畴

构建:公司设立与股权架构。

成长:融资与员工激励。

治理:公司合规、商务合同与跨境业务。

退出:出售前的法律准备与并购文件。

认识我们的团队

一支由律师、业务拓展、市场与运营专才组成的多元团队,将法律严谨与商业敏锐融为一体,为客户的每一项决策护航。

深入了解我们的团队 →

服务流程

Step 1

Discovery Call

We open with a complimentary call from our business development team to understand your situation, commercial objectives, and any underlying constraints. This shapes how the engagement is structured from day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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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页内容仅供一般参考,反映截至 2026 年 5 月的马来西亚法律框架;其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产生律师—客户关系。如需就具体事项取得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合作期间多久会汇报一次进展?
我们会依委托事项的性质、监管期限及双方确认的沟通安排,在关键节点以书面向您更新进展、风险及下一步建议。事项较为紧急或进度变化较快时,我们会相应提高沟通频率。 如有紧急事项,请通过委托书所列的紧急联络渠道联系负责律师或团队;我们会在合理可行时间内确认收到,并告知后续安排。
+我的资料会被严格保密吗?
是的。我们会按照适用的律师专业保密义务、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及本所私隐政策,妥善处理与您及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除非获得您的授权、为履行委托所必需,或法律、法院命令、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我们不会向无关第三方披露您的资料。我们亦会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资料被未经授权查阅、使用或披露。 本所的私隐政策会说明我们收集资料的目的、可能的披露对象、保存方式及您可行使的相关权利。
+我会参与案件或交易的决策吗?
会。我们会向您说明可行方案、法律风险、程序要求及可能后果,并在重大事项上征询您的指示。 最终的商业、投资、谈判、和解或交易决策由您作出;我们会在法律、专业责任及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您的合法指示。 如某项指示可能违反法律、误导法院或造成重大合规风险,我们会向您说明原因,并提出可行的合法替代方案。律师亦不得协助客户作出其本人不应作出的不当行为。
+办公时间外如需紧急协助怎么办?
对于紧急事项,您可通过委托书或本所指定的紧急联络渠道联系法律团队。我们会在合理可行时间内确认收到,并视事项性质、时限及可用资源安排后续处理。 对正在进行的委托,我们会在委托书中预先确认主要联系人、紧急联络方式、沟通时段及适用的响应安排。
+什么时候应该让律师介入我的业务?
通常越早识别法律及合规风险,越容易在交易或项目推进前调整安排。常见介入时点包括:引入合伙人或投资人、签署重要合同、聘请关键员工、设立员工股权计划、进入受监管行业、进行融资、重组、收购或出售业务。 前期法律审阅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日后争议,但通常有助于厘清权利义务、识别审批及合规要求,并减少后期重新谈判或补救的需要。具体服务范围及费用将取决于事项的复杂程度、时限及所需工作内容。
+可以单独委托一项事务,还是必须长期顾问?
两种方式都可以。我们可按单项项目提供服务,例如股东协议、雇佣合同、股权转让、员工股权计划、融资或并购;亦可按持续法律顾问模式,为有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阅及公司合规需要的企业提供支持。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具体服务范围、负责事项、沟通安排、费用结构及不包括的服务,都会在委托书中清楚列明。固定法律顾问服务并不当然涵盖所有专项工作;涉及诉讼、融资、并购、税务、移民或其他专业事项时,通常会另行确认工作范围及费用。
+在马来西亚可以选择哪些商业实体?
常见经营架构包括独资经营、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LP/PLT),以及公司。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Sendirian Berhad/Sdn. Bhd.)和公众公司(Berhad/Bhd.);"Bhd"并不是所有公司的统称。Sdn. Bhd. 通常适合不超过 50 名股东、并限制股份转让的私人业务。 独资经营及普通合伙的设立和管理相对简单,但并非独立法人,业主或合伙人的责任可延及个人资产。有限责任合伙及公司则是独立法人,可自行持有资产、签订合同及提起或应对诉讼;LLP 的合伙人和公司股东通常享有限责任,但该保障并非绝对。 对小型本地业务,独资或普通合伙可能较为简便;但如业务涉及多名创办人、资产持有、融资、投资者进入、股权安排或较高商业风险,LLP 或 Sdn. Bhd. 往往更值得考虑。LLP 的内部权利义务可通过 LLP 协议较灵活地安排,而 Sdn. Bhd. 则以股份和股东架构运作。 还须注意,独资及普通合伙的业主或合伙人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投资者通常应考虑 LLP、Sdn. Bhd.、外国公司注册或其他适用架构,并同时确认行业牌照及外资条件。
+Sdn Bhd 还是 LLP,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
两者均为独立法律实体,并可为业主提供有限责任保障。Sdn Bhd 的股东责任一般限于其所持股份的未缴金额;LLP 的债务通常由 LLP 本身承担,但合伙人仍可能须为其自身的不当行为或遗漏负责。 如业务计划引入外部股权投资者、发行不同类别股份、安排股权激励,或预计日后进行较复杂的股权融资,Sdn Bhd 通常较便于以股份机制处理。公司可在章程允许下发行不同类别股份,并设置不同的投票、分红或资本回报权利。 如业务由少数创办人或合伙人共同经营,希望通过 LLP 协议灵活安排资本投入、管理权及利润分配,且暂时没有以股份形式融资的计划,LLP 可能更合适。LLP 并非只限于专业服务团队,也可用于一般营利业务。 LLP 的行政及申报程序一般较简单,且通常毋须法定审计;但仍须履行年度声明、账簿记录及其他法定合规义务。Sdn Bhd 则须处理周年申报及财务报表等事项,不过符合条件的私人公司可选择审计豁免。 因此,选择不应只看设立或年费成本,而应综合考虑融资计划、创办人关系、利润分配方式、行业牌照要求、税务安排及未来退出路径。银行或投资者是否接受某一架构,仍会视财务状况、担保、业务模式及交易文件而定。
+我需要马来西亚籍董事吗?
不一定。马来西亚公司法并不要求董事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但私人有限公司至少须有一名、公众公司至少须有两名董事,而该最低人数的董事必须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并以马来西亚为其主要居住地。候选人不能只是使用马来西亚地址,而应实际符合该居住地要求。 董事必须是年满18岁的自然人,并须书面同意出任董事,同时声明其未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一般而言,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士、被裁定涉及公司推广、成立或管理的罪行者,或涉及贿赂、欺诈、不诚实及部分公司法罪行者,可能不得担任董事;法院亦可作出董事失格命令。 不过,某些受规管行业、牌照或外资审批可能另有本地董事、股权或营运条件;这些属于行业规则,并非所有公司注册时的一般公司法要求。
+作为 Sdn Bhd 股东,我是否一定不须承担公司债务?
不一定,但一般情况下,股东不会仅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常只须承担其所持股份尚未缴足的金额。 不过,有限责任并非绝对保障。股东可能因个人担保、未缴股款、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责任,以及其本人参与欺诈、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在公司清盘或相关程序中,如公司业务被认定为以欺诈债权人或其他欺诈目的进行,法院可命令任何明知并参与该行为的人,就全部或部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个人责任。 因此,Sdn Bhd 的独立法人地位可在正常商业风险下保护股东,但不能用作欺诈、逃避责任或滥用公司架构的工具。
+董事承担哪些核心义务?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董事须依《2016年公司法》第213条,为正当目的并以诚信方式行使权力,且以公司最佳利益为依归;董事亦须按其职责、知识、技能及经验,尽合理谨慎、技能与勤勉履行职务。 董事不得未经成员大会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不当使用公司财产、资料、职位或商业机会,亦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并使公司受损的业务。 如董事直接或间接在公司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利益,应依适用规定向董事会披露该利益。 违反第213条或第218条可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可处 RM300万罚款及/或五年监禁。除刑事责任外,董事亦可能面对公司追讨、返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公司清盘时,法院可命令失职者返还公司财产或向公司资产作出赔偿。
+我应该在新加坡、纳闽、BVI 或开曼注册公司,而不是马来西亚吗?
没有单一"最佳注册地"。应根据实际业务所在地、管理及决策地点、融资计划、投资人要求、行业牌照、税务居民身份、银行开户、知识产权持有及未来退出安排综合判断。 新加坡可适合确有当地营运、区域管理、融资或商业布局需要的企业。但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并不当然取得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税务居民资格通常取决于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地点。外国人设立新加坡公司亦须符合当地居民负责人及企业服务提供商等要求。 纳闽是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下的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Labuan 公司适用特别公司及税务框架。其税务结果取决于业务是否属于合资格 Labuan 业务活动,以及是否满足适用的经济实质要求;不符合条件时,未必享有优惠税务处理。 BVI 或开曼可用于跨境持股、集团融资或国际投资架构,但并非"免监管"或"零合规"选择。有关经济实质、实益拥有权、注册代理、年度维护及税务申报义务,应在设立前一并评估。 马来西亚 Sdn Bhd 通常较适合主要在马来西亚经营、聘请本地员工、服务本地客户或须申请本地牌照的企业。即使集团使用外国控股公司,实际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外国公司仍可能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或另行设立本地实体。 因此,不应为了"离岸"而离岸。较稳妥的做法,是先确定业务和人员实际所在、资金流向、投资人预期及行业监管要求,再决定应采用马来西亚实体、外国控股公司,或两者结合的集团架构。
+股东协议应在公司成立前还是后签署?
两种安排都可以,但不应先签署后再补填与实际不符的日期。 如公司尚未成立,创始人可先签署创始人协议或成立前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加入或追认有关安排。由于公司在成立前尚不是独立法律主体,文件应明确由谁暂时承担义务,以及公司成立后的追认程序。 如公司已成立,通常建议由公司及当时全体股东尽早签署正式股东协议(SHA)。日后新股东加入、股份转让或新股配发时,应要求新股东签署加入契据,并视需要同步调整公司章程。 无论采用哪一种路径,最好在首次股份配发、创始人资金投入、外部融资、员工期权或股权激励、股份转让等事项落实前,先完成核心股权安排。
+股东协议可以电子签署吗?
通常可以。股东协议属于商业交易文件;只要各方同意采用电子方式,且电子签名能够识别签署人、表明其同意文件内容,并在交易情形下具备适当可靠性,协议不会仅因以电子方式签署而失效。 如公司本身也是协议一方,仍须符合《2016年公司法》的公司签署规定。例如,公司通常须由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其中至少一人为董事;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仍须在见证人面前签署。 建议加入电子签署、副本签署、签署授权、签署日期及电子送达条款,并保留签署平台记录、最终版本、签署时间及授权文件。该等条款可明确签署程序,但不能弥补无授权签署、签署人身份不明或公司签署形式不合规的问题。
+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类别、不同表决权或分红权的股份吗?
可以。公司可在其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并设置不同的表决、分红、资本返还或清算权利。普通股也可分为不同类别;如发行优先股,章程必须列明其资本返还、参与盈余资产或利润、累积或非累积股息、表决权及清偿优先顺位等权利。 股东协议可补充约定投资人同意权、董事提名权、融资安排或股东之间的商业权利义务,但不应作为股份类别权利的唯一依据。若公司现时没有章程,应先依法采纳或修订章程,再安排不同类别股份的发行。 变更某一类别股份权利时,应先依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只有章程没有相关程序时,才可由该类别股东中不少于 75% 总表决权的书面同意,或由该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持有该类别不少于 10% 总表决权的股东,亦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否决变更。
+股东身故、离婚或退出,股份如何处理?
股东身故后,股份通常先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处理。对于单独持股人,公司认可其合法遗产代理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公司可要求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等证明文件。遗产代理人其后可申请登记为股东,或安排将股份转让予他人;如转让予其他人,章程及适用的股份转让限制仍可能适用。 离婚并不会自动使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对于适用《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的民事婚姻,法院在作出离婚或司法分居命令时,可处理婚姻期间取得资产的分配或出售;股权是否属于可处理资产、应否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补偿,须按个案事实、估值及适用婚姻法律判断。穆斯林婚姻及部分其他家庭关系则可能适用不同制度。 SHA 可预先约定身故、永久失能、离婚、退出或违约时的出售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估值方式、付款期限及加入契据要求。但 SHA 不能排除法院的法定权力,也不当然约束未签署协议的遗产代理人、继承人或配偶。
+董事可以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吗?
可以,但董事只有在《2016年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明确赋予该权力,并且符合其中列明的理由及程序时,才可拒绝或延迟登记。股份转让文件本身亦须妥为签署、完成印花并提交公司。 公司通常须在收到转让文件后 30 日内登记受让人;如拟拒绝或延迟,董事须在该期间内通过决议,并在决议中完整列明理由。公司须在决议通过后 7 日内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受让人或转让人可向法院申请命令公司登记转让。 私人公司依法必须限制股份转让。较稳妥的安排是:将核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及董事拒绝登记权写入公司章程;将估值、付款、违约及商业细节放入 SHA;并规定新受让人须先签署加入契据,才可完成登记。
+如果合伙人是亲友,还有必要签订股东协议吗?
有共同持股安排时,合伙人是否为亲友,并不改变股东协议的重要性。亲友创业常见的问题并非缺乏信任,而是对投入时间、职责、薪酬、决策权、退出安排及未来融资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股东协议可在关系良好时,把共同预期书面化,包括出资与追加资金、工作职责、董事及保留事项、知识产权归属、薪酬与报销、股份归属安排、退出与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估值机制、僵局处理及争议解决。 股东协议不是法律强制文件,也不能保证完全没有纠纷;但它可提供预先同意的处理机制。涉及公司治理及股份转让的核心条款,宜与公司章程协调,因为章程对公司、董事及成员具有法定约束力。
+没有股东协议,通常会出现什么问题?
没有 SHA 并不代表纠纷必然发生,但当股东之间出现退出、融资、身故、离婚或贡献不一致等等情况时,往往缺乏预先同意的处理机制。 常见风险包括: (一)股东希望退出,但没有约定出售程序、优先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估值方式; (二)股东身故后,遗产代理人或继承安排进入公司股权结构; (三)离婚时,股份可能成为婚姻资产处理的一部分; (四)创始人停止投入时间或工作,但没有股份归属、回购选择权或违约处理机制; (五)新投资者要求优先权、反稀释、董事席位或否决权,而现有股东须重新协商。 不宜把"公司回购"视为一般 Sdn Bhd 的当然退出方式。《2016年公司法》下的普通股份回购制度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私人公司的退出通常更常通过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选择权安排,或其他须另行符合公司法程序的资本安排处理。 因此,SHA 的重点不是预设每一种未来冲突,而是在股份转让、估值、融资、治理、创始人离开及争议处理上,先建立清楚且可执行的规则。
+什么是资本结构表(cap table),它为什么重要?
资本结构表(cap table)是记录公司股权及潜在股权变动的管理文件,用于清晰展示谁持有公司股份、各类别股份的数量、表决权及经济权益。 一份完整的 cap table 通常应分别列示: (一)已发行股份及各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 (二)不同类别股份及其权利; (三)股份发行、认购或转让的日期及价格; (四)员工股权计划、期权、认股权证及可转换工具;以及 (五)在假设所有可转换工具均获行使或转换后的完全稀释持股比例。 期权或受限制股份的归属期(vesting)、已行权、未行权、失效或取消状态,也应清楚记录。若存在代持安排,则应区分登记股东与实际受益安排。 cap table 不取代公司的法定股东名册、公司决议、股份转让文件或 SSM 申报;其作用是确保上述记录一致,并降低融资、员工股权、股份转让及退出交易中发生稀释计算或权属记录错误的风险。
+私人 Sdn Bhd 通常如何估值?
私人公司并没有脱离交易目的、估值日期及股份权利的唯一"正确"估值。股份转让、融资、员工股权计划、税务申报、婚姻或股东争议,可能采用不同的估值基础及方法。独立第三方在充分知情下协商的成交价格,可作为商业交易价格,但未必适用于所有其他用途。 常见估值方法包括: (一)市场法,例如参考可比公司的收入或 EBITDA 倍数、可比交易及行业数据; (二)收益法,例如现金流折现法(DCF),适用于能够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的业务; (三)资产法,例如净资产值或净有形资产值,较常用于资产持有、地产或重资产业务; 以及(四)最近一轮融资价格,但须同时考虑该轮股份类别、清算优先权、反稀释权、转换权及其他投资人权利。估值方法应按公司性质、可取得资料及估值用途选择,而不是机械套用单一公式。 对私人公司的少数股权或受转让限制股份,缺乏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估值;但流动性折价或少数权益折价并非自动适用,应按相关股份的实际权利、出售限制及估值标准判断。 如估值涉及员工股权计划或 ESOS,应另外核实适用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不宜以最近融资价格或一般商业估值直接作为税务计算依据。马来西亚税务局对员工股权计划及非上市公司股份价值另有专门指引。
+员工离职,剩余年假如何折现?
如雇佣合同在员工休完依法应得的年假前终止,雇主须依《1955年雇佣法令》第60E(3A)条,按员工的法定日工资率支付每一未休的法定年假日。月薪员工的法定日工资率一般按月薪÷26计算。 员工原则上有权在离职前享用上一服务年度应休而未休的年假,以及离职当年按已完成月份累积的年假;如合同在休假前终止,雇主才须以现金结清。 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金额,例如 RM50/天,如低于法定日工资率,不能取代法定最低权益。唯一例外是员工在完成适当调查后,依据第14(1)(a)条因不当行为被即时解雇。
+雇佣合同可否将年假按固定金额折现?
对仍在职的员工,法定原则是雇主授予年假,而员工须在规定期限内享用。只有在雇主提出要求、且员工书面同意不享用全部或部分年假的情况下,才可支付代替年假的款项。 因此,不建议在合同中直接写"所有年假均按 RM50/天折现",或将现金代替年假设为自动适用的安排。较稳妥的做法是按个案取得员工书面同意,并清楚列明折现的年假天数、原因及付款计算方式。 第60E(2)条并没有为在职期间的年假折现单独订明固定公式;但在离职结清时,第60E(3A)条明确要求按法定日工资率计算。实务上,若要折现,宜至少以该日工资率为基础,以免被质疑低于法定年假权益。
+目前马来西亚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根据《2024年最低工资令》,自2025年8月1日起,受涵盖员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 RM1,700;即使雇主雇用少于五名员工,也适用该标准。 对仅按件数、吨位、任务、行程或佣金计酬的员工,其每月工资亦不得低于 RM1,700。家庭佣工不适用该最低工资令。
+哪些员工享有法定加班费?
《1955年雇佣法令》原则上涵盖西马及纳闽的雇员,但法定加班费、休息日工作报酬、公共假期工作报酬及终止或裁员福利,并不适用于所有高薪员工。 一般而言,月工资超过 RM4,000 的员工,如不属于第一附表所列的特定类别,例如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操作商用车辆或监督体力劳动的员工,通常没有法定加班费、休息日工作报酬及公共假期工作报酬的权利;不过,雇佣合同可给予更优厚待遇。 对有法定资格的员工,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不得低于每小时工资率的1.5倍。休息日及公共假期工作的计算另有不同公式,不能一律按1.5倍处理。
+雇佣合同可以电子签署吗?
一般可以。雇佣合同并不属于《2006年电子商务法》附表所排除的文件。只要双方同意采用电子方式,电子文件可满足书面要求;电子签名须与文件相连或具逻辑关联、能够识别签署人并表明其同意,且在相关情形下具有适当可靠性。 对期限超过一个月的雇佣合同,《1955年雇佣法令》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符合电子商务法要求的电子文件通常可满足该书面要求。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排除项目包括授权书、遗嘱及遗嘱附录、设立信托及流通票据。涉及须登记的土地文件,则仍须另行确认适用土地法、指定表格、签署及认证程序,不能仅依赖一般电子签署条款。 合同可加入电子签署、副本签署、电子送达及保存签署记录条款,并保留签署平台日志、最终版本及签署授权资料。
+雇员与独立承包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很重要?
区分雇员与独立承包商十分重要。雇员通常可享有最低工资、法定年假、工时及加班保障、法定供款及不公平解雇救济;真正独立承包商一般不适用这些雇佣法权益,但仍可能享有合同权利,部分零工工作者亦可能受《2025年零工工作者法令》保护。 判断双方关系时,应看实际安排,而不只看合同名称。在《1955年雇佣法令》下,如没有书面雇佣合同,在有关违法程序中,法院可参考谁控制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谁提供工具和设备、工作是否构成企业业务的一部分、服务是否主要只为一方提供,以及报酬是否定期支付并构成主要收入等因素。 若将实际雇员错误列为承包商,企业可能须补缴适用的 EPF、PERKESO、EIS 供款及处理其他合规责任。EPF及PERKESO的供款义务通常取决于该人士是否在雇佣合同或学徒合同下提供服务。 如员工认为自己被无正当理由解雇,应在解雇后60日内向工业关系总监提出书面申诉;不应笼统写成"向劳资法庭提出申诉"。
+雇佣合同印花税豁免门槛的最新调整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马来西亚雇佣合同的印花税豁免门槛将从月薪不超过 RM300 提高至月薪不超过 RM3,000。换言之,月薪不超过 RM3,000 的雇佣合同可获豁免印花税。
+正式合同签署前的 MoU 有约束力吗?
取决于 MoU 的内容,而非名称。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会审视双方是否有意建立法律关系、所使用的语言、条款是否明确,以及文件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要素。若 MoU 明确标注“subject to contract”,并清楚声明在最终协议签署前任何一方均不受约束,该 MoU 通常较不容易被认定为具有整体约束力。但即使如此,MoU 中的特定条款,例如保密、排他谈判、费用承担、适用法律或争议解决条款,仍可能被写成具有约束力的条款。相反,若 MoU 已包含明确的商务条款,例如价格、范围、付款、时间表及履行义务,并由有权限的代表签署,且使用“shall”等执行性语言,法院可能认定其已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使双方原本预期日后再签署更正式的合同。因此,每一份 MoU 都应以接近最终合同的谨慎程度处理,并在签署前交由律师审阅。
+为什么每份合同都需要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
“适用法律”条款指明合同应由哪一法域的法律解释及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则指明争议应由哪一地的法院处理,或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还应进一步写明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语言及仲裁员人数。省略这些条款可能造成实际风险:一旦与境外对方发生纠纷,您可能需要面对外国法律、外国法院或不熟悉的程序,导致时间、成本和结果更难预测;即使双方均为马来西亚当事人,缺少清楚条款也可能引发关于审理地点、适用法律或程序路径的前置争议。对于跨境合同,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时,还应考虑所需救济,例如具体履行、禁令、金钱判决或仲裁裁决,是否能在相关法域有效取得和执行。
+商业纠纷应该走法院、调解,还是仲裁?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合适的机制取决于争议性质、金额、证据复杂度、双方关系及是否涉及跨境执行。 法院是默认选项。其程序较为熟悉,判决通常具有公开性,法院命令在本地执行方面也较直接。但诉讼可能耗时较长,程序较具对抗性,也可能因上诉或中间申请增加成本和时间。 调解是保密的、由调解员协助各方协商解决争议的程序。调解本身以自愿为基础;若未达成和解,通常不会产生最终约束力。若各方达成并签署正式和解协议,该协议则可具有约束力。调解通常较快、成本较低,特别适合仍希望维持商业关系的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员作出裁决的私下程序。仲裁通常较具保密性,程序可由双方在一定范围内设计;对于跨境纠纷,仲裁裁决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可依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因此常用于国际商业合同。不过,仲裁并不一定比诉讼便宜或更快,尤其在争议复杂、仲裁员费用较高或程序安排较多的案件中,成本可能接近甚至超过诉讼。 通常,法院、调解或仲裁的选择应在合同起草阶段通过清楚的争议解决条款预先约定。本所可协助客户评估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并起草相应条款;如后续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可由专业诉讼/仲裁律师承办,本所配合推进。
+如何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散于多个法律框架,不同类型的资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一)商标(品牌名、标志、口号、产品或服务识别标识)——通常应依《2019 年商标法令》向 MyIPO 申请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并可每 10 年续展。未注册商标虽可能通过普通法下的 passing off 获得一定保护,但通常需要证明商誉、误导性陈述及损害,举证难度较高。 (二)版权(软件代码、文字内容、图片、平面设计、音乐、影片等)——依《1987 年版权法令》,符合条件的作品通常自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形式时起自动受保护。马来西亚版权并非注册制;向 MyIPO 作版权自愿通知属于自愿程序,主要具有证据价值,有助于日后证明创作、权属及作品存在时间。 (三)专利(新的技术发明)——应依《1983 年专利法令》向 MyIPO 提交申请。专利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等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查程序;获批后,保护期通常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前提是按时缴付相关年费。 (四)工业设计(产品外观、形状、构型、图案或装饰)——应依《1996 年工业设计法令》申请注册。注册工业设计通常先获得 5 年保护,并可续展,最长保护期可达 25 年。若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产品外观,而非技术功能,应特别考虑工业设计注册。 (五)商业秘密/专有知识(配方、流程、算法、供应商资料、客户清单、定价模型等)——通常通过保密协议、雇佣合同、承包商协议、IP 归属及转让条款、限制性条款、资料分级、内部访问控制和离职交接程序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不只是“内容有价值”,还包括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维持其保密性。 实务上的 IP 审计应涵盖:公司拥有哪些 IP、相关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已注册或作适当通知、IP 是否真正归属于公司,创办人、员工、承包商或供应商离开时会产生什么风险,以及现有合同是否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转让。
+我应该为品牌注册商标吗?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答案是肯定的,且建议在大规模市场推广前尽早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在获核准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赋予权利人专有使用权,并可为制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提出异议或维权提供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未注册商标通常不能主张注册商标侵权,而需主要依赖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诉”(passing off);该类主张往往需要更多证据证明商誉、混淆可能性及损害,因此举证难度、时间和成本通常较高。 商标申请可由申请人直接向 MyIPO 提交,或委托经 MyIPO 注册的商标代理人办理。本所不直接代办商标申请;如商标的持有主体、许可、转让或集团架构涉及法律安排,我们会与商标代理人协同推进。
+什么是个人担保?银行要求签时应该接受吗?
个人担保是指您以个人身份向债权人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义务,您须在担保文件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付款或赔偿责任。公司仍是主债务人,但个人担保会使董事、股东或其他担保人的个人资产面临追偿风险。 在 SME 融资中,银行要求董事或主要股东提供个人担保较为常见,目的通常是为融资提供额外的还款保障,而不只是评估创办人的信心。 签署前应重点确认: (一)担保金额及范围,是固定上限还是“所有款项/持续性担保”; (二)公司违约后,银行能否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是否包含按要求付款、赔偿、视为主债务人或放弃先追偿公司资产等条款; (三)贷款还有哪些抵押、担保人或其他担保,银行能否自行决定追偿及处置顺序; (四)是否需要以共同拥有或配偶可能享有权益的资产另行提供担保,以及相关签署和产权要求。 因此,个人担保并非形式性文件;它不会改变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却会使担保人就该笔融资承担独立且可能广泛的个人责任。签署前应审阅完整融资文件,而非只看担保页。
+公司可以向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连人士提供借款、担保或抵押吗?
原则上,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董事,或其相关公司董事提供贷款,也不得就第三方向该等董事提供的贷款作出担保或提供抵押。这里的“相关公司”通常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及同一控股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 不过,法例设有有限例外,例如豁免私人公司、为董事支付公司业务开支、为符合条件的全职董事提供购置住房所需资金,或依照公司批准的员工贷款计划作出的贷款。部分例外须经公司批准,并在决议中披露用途及贷款金额、担保或抵押范围;不能只凭董事会口头同意处理。 此外,第225条亦限制非豁免私人公司向“与董事有关联的人”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该概念除包括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部分姻亲外,也可包括与董事有关联的法人、特定信托受托人及合伙人,因此不能只理解为“董事家属”。 集团内部或母子公司之间的融资,部分情形可落入第225条的法定例外,但并不代表所有集团交易均可直接进行;如交易实际受益人为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连人士,仍须分别审查第224条、第225条、董事职责、利益披露及公司批准程序。 至于向一般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不能仅凭第224或225条下结论。若该股东同时是董事、与董事有关连人士,或属于其他受规管的关联交易情形,可能适用不同限制及批准要求。
+协议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印花(stamping)?逾期会怎样?
对须缴纳印花税的文件而言,如文件在马来西亚签署,通常应在签署后 30 日内办理印花;如在海外签署,则应自文件首次在马来西亚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 未妥为印花通常不会使一般协议当然无效,但在补缴应纳印花税及适用罚款前,文件一般不得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接收证据的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也可能影响登记、认证或公共机关对文件的处理。 逾期办理会产生罚款:如在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补办,罚款为 RM50 或少缴税额的 10%,以较高者为准;超过 3 个月,则为 RM100 或少缴税额的 20%,以较高者为准。 自 2026 年起,印花税自评估制度分阶段实施。对于已纳入自评估的文件类别,纳税人或其受委任代理人须自行申报、评估并缴付印花税,无需等待税务局先发出评估通知。其他类别仍须按当时适用的程序办理。 如您持有尚未办理印花的文件,宜尽早核实其应税性质、适用税额及是否已有逾期罚款,再决定补办方式。
+马来西亚是否承认电子签名?
是的。对于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2006年电子商务法》承认电子信息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不会仅因以电子方式形成而失去效力。使用电子方式并非强制,双方应明确或透过行为表示同意采用电子签署。电子签名须能够识别签署人、表明其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并在有关交易及风险程度下具有适当可靠性。 “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电子签名可包括电子平台签署、点击确认或其他电子标识;符合《1997年数字签名法》要求、并以有效证书验证的数字签名,则享有更具体的法定认可。 但《电子商务法》不适用于授权书、遗嘱及遗嘱附录、信托设立和流通票据。该等文件不宜仅依赖一般电子签名,应按其适用法律确认是否须湿墨签署、见证、认证或采用其他法定形式。 土地文件须特别处理。土地买卖合约未必然不能电子签署;但涉及产权转移、抵押或其他须登记的土地交易文件,必须符合适用土地法、指定表格、签署、见证及土地局程序。例如,马来半岛《国家土地法典》下的 Form 14A 属产权转移文书,不能仅因可电子签署一般商业合同,就当然以电子方式取代其登记要求。 实务上,可加入电子签署、电子交付及 counterparts 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取代法定形式要求。也应保留签署平台记录、身份验证、签署时间、最终文件版本及授权文件。
+谁可以作为签署见证人?
首先应确认该文件是否依法或依合同条款需要见证。一般商业合同通常没有法定见证要求;如需要普通见证,见证人应实际在场见证签署,并以可识别的身份资料签名。公司另一名员工可在没有特别法定要求时担任普通见证人,但不宜同时为签署人、合同受益人或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人。 公司签署文件时,如由至少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其中一人为董事,通常无需另设见证人;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该董事须在见证人面前签署,并由见证人证明签署。 某些文件有专门的法定认证要求。例如,真正的授权委托书、法定声明、宣誓书及须登记的土地交易文书,必须由相关法律指定的人士办理认证、接收声明或见证。土地买卖合约本身与其后的产权转移或抵押登记文件,所适用的见证要求亦可能不同。 因此,不应仅因文件标题写有“授权书”或涉及房地产,就假定任何 Commissioner for Oaths、公证人或律师均可处理;签署前应按文件性质、签署地点及用途确认适用要求。
+我的 Sdn Bhd 每年都必须审计吗?
原则上,私人公司(包括 Sdn Bhd)每个财年均须委任审计师。不过,符合资格的私人公司可选择采用 SSM《实务指引第10/2024号》下的审计豁免,无须另行向 SSM 提出申请。采用豁免并不代表无需准备财务报表;公司仍须履行编制、向成员发送及向 SSM 提交财务资料的义务。 公司须在本财年及紧接的前两个财年中,就下列三项指标至少符合其中两项,并且不超过各相应阶段的限额:年度收入、总资产及全职员工人数。财务期间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的,限额为 RM100万、RM100万及10人;于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的,限额为 RM200万、RM200万及20人;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额为 RM300万、RM300万及30人。应按财务期间的开始日期判断适用阶段,而非仅看财年结束日期。 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旗下的私人附属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已选择提交 EPC 证书的豁免私人公司,不适用此审计豁免。自成立以来一直休眠,或在本财年及紧接前一财年休眠的公司,则可按相关规则享有豁免。 选择审计豁免的公司,仍须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董事声明、法定声明及审计豁免证书等规定文件。成员持有不少于5%表决权或股份,或 SSM 指示审计时,公司仍可能须进行审计。
+Sdn Bhd 每年须办理哪些申报与备案?
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合规,可分为年度申报及发生变更时的持续申报。年度方面,主要包括: (一)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及实益拥有权资料:须在公司成立周年日起30日内向 SSM 提交;实益拥有权资料亦须随周年申报更新。 (二)财务报表及报告:公司须在财务年结后6个月内向成员发送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并在发送后30日内向 SSM 提交。公司是否须提交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审计豁免资格;符合第260条条件并选择 EPC 证书制度的公司,则可能适用不同提交方式。 (三)股东周年大会(AGM):私人公司一般没有《2016年公司法》下的法定 AGM 要求,但如公司章程要求召开 AGM,仍须依章程办理。无论是否召开 AGM,财务报表发送及提交义务仍然适用。 (四)持续性 SSM 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及股东资料变更,通常须在变更后14日内通知 SSM;新股配发亦须在配发后14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公司章程修改、资本变动、抵押登记或其他公司行动,则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及期限另行处理。 公司亦应妥善保存股东及董事决议、会议记录及法定登记册;其中成员决议及会议记录一般须保存至少7年。迟延或未依规定提交,并不只是一般行政迟交问题,可能使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定责任。 SSM 年度文件通常须由获委任的持牌公司秘书或公司代理人通过 MBRS 提交。本所可协助审阅公司法事项及协调申报安排;税务、雇佣扣缴及法定供款则应与税务顾问、会计师或薪酬服务商分别确认。
+外国人可以 100% 持有马来西亚公司吗?
一般而言,就公司注册本身而言,马来西亚并没有统一规定所有公司均须由本地股东持有股份,因此许多业务可由外国人 100% 持有。不过,实际可否以 100% 外资经营,仍取决于公司的具体业务、所需牌照及相关监管审批;部分行业可设外资比例、最低资本、本地参与或其他营运条件。 例如,涉及批发、零售及分销贸易的外资项目,通常须向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KPDN)分销贸易委员会申请外资参与及批准。不同业态规则并不相同:便利店、霸级市场、专卖店及特许经营业务均可能适用不同的股权、资本、特许经营或营运要求;部分零售类别则不适用于外国经营者参与。 医疗、教育、运输、物流及其他受规管业务,也可能另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牌照、审批或外资条件约束。因此,应先确认实际业务范围,再决定公司股权架构及申请路径。 税务方面,外资比例亦可能影响公司能否享受 MSMC 优惠公司税率。自 2024 课税年度起,外国公司或非马来西亚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 20% 股权的公司,通常不符合该优惠税率的外资持股条件。具体税务处理应与税务顾问确认。
+我需要本地马来西亚籍董事吗?
不一定需要马来西亚籍董事,但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至少须有一名董事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并以马来西亚为主要居住地。该董事可以是外国人;重点不在国籍,而在其是否实际符合马来西亚居住地要求。 如公司另有其他董事,他们不一定都须居住于马来西亚;但公司至少须维持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 另须注意,公司秘书与董事是不同职位。公司须委任至少一名符合资格的公司秘书;该秘书须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并具备法定专业资格或 SSM 执照。
+马来西亚有外汇管制吗?
马来西亚实行外汇政策管理(Foreign Exchange Policy),但对非居民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开立账户及汇出投资回报,整体上较为开放。非居民可在马来西亚投资林吉特资产或外币资产,包括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亦可向持牌岸内银行开立林吉特账户或外币账户。林吉特账户在相关规则下称为“外部账户”(External Account)。 资金可在符合持牌岸内银行的标准尽职调查、账户文件要求及适用外汇政策规则的前提下汇入或汇出该等账户。非居民可将撤资所得、利润、股息及其他源自马来西亚投资的收入汇出,但汇出应以外币进行。 不过,外汇政策并非对所有交易一概无限制。涉及林吉特借款、贷款、担保、外汇或利率对冲、衍生品及特定跨境付款时,可能适用额外条件、用途限制或文件要求。执行交易前,应向经办的持牌岸内银行确认适用规则及所需证明文件;如有疑问,可通过 BNM 的外汇政策查询渠道进一步确认。
+我可以聘请外籍人士到马来西亚工作吗?
可以,但须按人员的工作性质、雇佣关系及所属行业申请相应准证。由马来西亚公司直接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员,通常须申请 Employment Pass(EP);如外籍人士代表海外公司在马来西亚短期提供服务或接受培训,则可能适用 Professional Visit Pass(PVP)。普通外籍劳工则适用另一套临时雇佣准证、配额及行业审批程序,不宜与 EP 或 PVP 混为一谈。 相关申请通常须由拟聘用公司或本地担保方通过适用平台提交,并可能涉及主管机关批准、公司资格、职位、薪酬及支持文件要求。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EP 的薪酬门槛及适用期限已有调整,因此应按申请时有效政策核实。 部分受规管行业,例如分销贸易、医疗、教育、运输或特定专业服务,可能另有外资、资本、本地雇员、董事或牌照条件;是否适用须视实际业务及主管机关要求而定。 本所不代办移民准证申请,但可协助审阅公司架构、雇佣合同及限制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及合理范围内的竞业限制。
+我和家人有哪些在马来西亚长期逗留的选择?
可选的安排取决于主申请人的工作、投资、家庭或长期生活目的;大多数安排属于可续期的长期逗留准证,并不等同永久居留。 如主申请人获马来西亚公司聘用并持有 Employment Pass(EP),其配偶及未满 18 岁子女通常可申请 Dependant Pass;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则可能适用 Long-Term Social Visit Pass,具体资格取决于主申请人的准证类别及薪酬条件。 Malaysia My Second Home(MM2H)则为符合资格的国际人士提供可续期的多次入境社会访问准证,并允许主申请人携同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及部分家属。不同类别在定期存款、房产、居留天数及家属安排方面要求不同。 Professional Visit Pass(PVP)主要适用于短期专业服务或培训,并非一般家庭迁居安排;普通 PVP 持有人不能申请 Dependant Pass。投资人亦不应仅依赖 Investor Pass 作为长期居留途径,该准证主要用于短期商务及投资活动。 对已在马来西亚长期工作的高技能人士,Residence Pass-Talent(RP-T)可能是另一项较长期选择,但须符合既有 Employment Pass、工作年限、薪酬及税务记录等条件。 各方案的资格、最低资金、工作权利及税务影响并不相同,不能只凭签证名称判断。税务居民身份及应税范围须按实际居留、收入和工作安排另行评估。

洞察与文章

我们将复杂的法律议题转译为创办人与企业主可付诸行动的洞见。内容依据截至 2026 年 5 月的马来西亚法律框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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